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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高炉车间受伤因未签合同惹纠纷
发布时间:2012-11-05 13:46:22


     本网讯(通讯员 韦礼学 谭金玉)   目前还有不少未走上正规化或是想减少麻烦的企业都不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员工在找工作的时候,往往关心的只是待遇问题,而不会提及签订合同的问题,这就给日后的劳动纷争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广西南丹县一从事高炉车间工作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男子在工作中受伤,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强制执行直接该起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受伤男子获得98971.00元工伤赔偿款。

    陆某于2009年9月到南丹某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任高炉车间工段长职务,双方当事人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1月28日,陆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送至南丹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59天。经陆某申请,2011年6月23日,南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丹人社工伤认定【2011】第44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陆某受伤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1年8月10日,河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河池人社鉴字【2011】149号《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陆某的伤残程度为玖级伤残。

    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陆某于2010年11月28日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已经南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河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南丹某材料有限公司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有关规定,支付给陆某玖级伤残的各项保险待遇共计98971.00元。

    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该公司未履行被确认的义务,遂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立案执行后,立即查封、扣留被执行人南丹某材料有限公司厂内的两台铲车,被申请执行人为了能继续使用该铲车,将10万元执行款汇入本院账号,近日,申请执行人陆某已从本院领取该执行款。至此,南丹县人民法院又再一次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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