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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输钱抢劫赌友 潜逃十年后自首
发布时间:2012-10-31 11:19:36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10月26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海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被告人李某海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三百元,依法退还给被害人梁某绍。
2002年5月5日,李某敬、李某毅(两人已被判刑)因在港南区八塘镇英雅饭店与梁某绍、朱某通赌博输钱,便与被告人李某海伙同李某盛、李某安、李某宁、李某结、李某德、李某勇等人(后六人已判刑)经事先密谋,于2002年5月6日下午由李进敬、李某毅约被害人梁某绍、朱某通到八塘镇英雅饭店二楼包厢内赌博,后被告人李某海和李某敬、李某毅、李某盛、李某安、李某宁、李某结、李某德等人闯入包厢,以梁某绍“出老千”为由,并由李某宁砸烂啤酒瓶进行威胁,强迫梁某绍交出身上现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李某海分得赃款人民币300元。2012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某海到公安机关投案。 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海家属代其退出所得赃款人民币300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3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用胁迫的方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被告人李某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海犯罪情节较轻,且主动投案并积极退赃,悔罪明显,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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