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熊吉安)
一家三口租住在业主用车库及储物间改造而成的房子内,因一氧化碳中毒致其妻儿双亡。日前,江西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该生命权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2日,死者李丽通过被告二的介绍与被告一的代理人熊宝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被告一将坐落于金鑫小区的房屋(该房屋系车库及储物间相连改造而成)租给李丽及其家人居住,月租金400元。12月25日始,李丽及其家人入住该房屋。2011年12月31日晚,原告杨欢与其妻儿(两死者)在位于永修县涂埠镇金鑫名苑小区的租住屋内吃完晚饭后,先后用租住屋内的燃气热水器洗澡,洗完之后因感觉不适就睡觉了,至第二天上午,其发现妻子和儿子已死亡。 12时59分,原告杨欢通过110向永修县公安局报警,接到报警后,永修县公安局即介入调查,经调查确认,排除了谋杀的可能,永修县公安局做出了不立案决定。在调查过程中,江西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永修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亦对死者的尸体进行了检验,结论为死者李丽心血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达72.72%,杨欢儿子达58.15%均已超过50%的至死量,两者均系CO中毒死亡,时间为末次食后二小时左右,原告杨欢体内不存在CO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王红将车库储藏间改造成住房且将其租给他人居住,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的相关规定,且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燃气热水器未安装烟道,存在安全隐患,故对租住人李丽租住期间因CO中毒死亡负有一定责任,其应承担20%赔偿责任;死者李丽明知出租屋系车库改造,通风透气条件较差,存在安全隐患,仍租住该房屋,且在使用租住屋内的燃气热水器、燃气灶时又未尽到安全使用之义务,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告杨群作为房屋出租中介机构的业主,在房主将车库改为住房出租,明显改变了房屋的用途的情况下,仍将该房屋挂在中介机构介绍出租给他人居住,属审查不严,应承担5%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