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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酒后驾摩托撞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02 09:09:13
本网讯(通讯员 赵卫光 廖剑平)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道理人人明白,可有的人却往往心存侥幸认为喝点酒驾车没事,李发安就是其中一例。2012年10月31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李发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4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李发安饮酒后驾驶赣DYG455二轮摩托车沿厚莲线由西往东行驶至425KM+960M路段,遇刘建平驾驶赣DY6328二轮摩托车由东往西逆向行驶,两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李发安、刘建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发安、刘建平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吉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发安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李发安积极赔偿了受害方刘建平的医疗费用共计23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发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发安积极赔偿了受害方的医疗费用,且态度较好,自愿认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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