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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撞伤他人后逃离现场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11-02 10:07:26
本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覃雁)
交通肇事后,选择逃逸是最不明智的,可韦某却不是这么想的,也不是这么做的,最后因此领了重刑。2012年10月31日,广西武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6月3日晚8时许,韦某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在武宣大桥上,不小心碰刮了对向推着自行车行走的王某,造成王某受伤及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韦某认为逃离现场就能神不知鬼不觉,他于是驾车离开了现场。 路人看到受伤的王某遂将王某送往医院并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经过排查于2012年6月20日将韦某传唤归案,并决定对韦某进行行政拘留15日,2012年7月4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韦某刑事拘留。经交警进行责任认定,韦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重伤。韦某在被行政拘留期间让家人垫付了王某1500元的医药费,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武宣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达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并由韦某家属全部垫付了王某的经济损失,王某出具谅解书谅解了韦某。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不注意确保安全,发生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应对此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发生事故时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因此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发生交通事故后,韦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论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韦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韦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余下经济损失达成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改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韦某适用缓刑。据此,武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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