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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驶客车撞死人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11-05 09:00:36
本网讯(通讯员 罗应亮)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谢勇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4月19日7时22分许,被告人谢勇民驾驶赣CW9378小型普通客车在丰抚公路由丰城市秀市镇往丰城城区方向行驶,行至丰城市杜市镇水口庙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江峰涛驾驶的电动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勇民立即拨打了110、120,并将江峰涛送往丰城市人民医院抢救。被害人江峰涛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学尸检鉴定报告书认定,被害人江峰涛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勇民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江峰涛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勇民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8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勇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勇民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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