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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车肇事 其法定代理人理赔
发布时间:2012-11-06 13:22:40


     本网讯(通讯员 蒋金竹 谭金玉)   广西南丹县一未成年男孩私自驾车外出玩耍,途中无视交规肇事遭诉。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经过法庭调解,其法定代理人赔偿35000元给受害人。

    2010年7月9日,柏某驾驶桂M08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六寨街往壮里方向行驶,行至南丹县六寨至月里公路六寨烟仓门路段时,适有罗某(原告何某丈夫)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载有何某相向驶来,在会车时两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辆摩托报坏,罗某和原告何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认定,柏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呢,罗某不负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柏某仅支付医药费给何某,其他费用分文未付。遂何某将柏某法定代理人即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47809.6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法庭调解,柏某法定代理人分三次支付赔偿款共计35000元给受害人。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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