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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后积极抢救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11-07 09:46:36
本网讯(宋伟云)
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在伤者抢救无效死亡后,及时赔偿其亲属经济损失。林某这样做,不仅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也为自己争取到了缓刑的机会。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宣判: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6月18日13时40分,被告人林某驾驶“豫NSC713”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S307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本县河溜镇境内101km+850m处时,追撞至同向吴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左尾部,致吴某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电话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6月28日,被告人林某与死者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某在案发后电话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与死者亲属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死者亲属的谅解,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和缓刑适用条件,故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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