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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举杯豪饮无节制丧命自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2-11-08 09:33:01
本网讯(通讯员 肖青平 邓育军)
三五朋友举杯豪饮,未料酒精中毒酿惨剧。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影响较大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自担责90%,八名被告共担责10%,赔偿原告人民币33874.15元。
2010年11月13日下午4时许,被告付金儿、邹秋保、付林儿、邹荣华约好由付金儿请客吃饭,同去吃饭的人有被告陈小林、付秋平和付火仔,途中恰遇被告陈洪晓和被害人陈小明,遂邀请俩人同去。9名酒友于下午6时开始吃饭喝酒,共喝了4瓶枝江白酒(38度),其中陈小明喝了4--5杯白酒(约1.2斤),晚7点40分左右付金儿等人发现陈小明趴在酒桌上人事不省,当即将其送往卫生院急救,值班医生初步诊断为酒精中毒,当即采取了输液、供氧等急救措施,并同时拨打120要求转送上级医院救治,晚9时许,陈小明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惨剧发生后,被害人陈小明家属方为原告,与被告方八名酒友在当地派出所的主持下进行调节,然双方未达成调节协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陈小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会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甚至可能危及生命,但其却不加以控制,任意放纵自己的饮酒行为,最终造成自己因酒精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即原告自行承担90%的责任;被告付金儿作为酒宴的召集者,对参与宴会客人的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陈洪晓、邹荣华、邹秋保、陈小林、付秋平、付林儿、付火仔作为同桌饮酒人,且均为成年人,相互之间有监管、劝诫和提醒义务,放任陈小明过量饮酒并最终酒精深度中毒死亡也应担责。因此,八被告作为共同侵权方承担次要责任,连带赔偿原告损失的10%。遂作出上诉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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