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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骑电动车撞死路人被判赔偿1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12-11-08 08:56:21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梁某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95310元(不包括被告刘某已经支付的5000元)。
2012年6月18日19时许,被告刘某驾驶所有人为被告卢某的雅马哈牌二轮电动车在路上行驶,由于被告刘某驾车操作不当,致使其所驾驶的电动车连人带车倒地并往其行向右前方滑行,滑行过程中,被告刘某驾驶的电动车与行人梁某发生碰撞,致使梁某失控跌落到南侧路外的排水沟,造成梁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2年7月27日,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梁某不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为此,梁某家属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 另查明,梁某出生于1945年12月,系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云柳村人。被告刘某、被告卢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2日,被告刘某因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向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2012年8月7日,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原告向法院起诉为由作出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1、死亡赔金:5231元/年×14年=73234元;2、丧葬费:2846元/月×6个月=17076元,合计90310元。被告刘某已支付原告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法院确认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90310元。因本次事故造成梁某死亡,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应由被告刘某向原告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应以10000元为宜。综上,被告刘某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310元,扣除被告刘某已经支付的5000元,被告刘某尚应赔偿原告9531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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