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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开发杯”研讨会交流材料之三
能动司法铸公正 强化管理求创新
作者:重庆云阳县人民法院院长 罗伟   发布时间:2012-11-27 11:50:15


    近年来,云阳法院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扎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取得良好进展,先后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优秀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文明立案窗口”建设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我院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倾力构筑大调解格局,为社会和谐“夯基”

  以“案结事了”为价值取向,全面加强调解工作。先后制定了《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暂行办法》、《司法确认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工作站)调解协议的办法》,由县委、县府转发全县施行。与县消委会、交巡警大队、工商局、检察院等建立“诉调对接”、“检调对接”机制和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有效整合多种社会力量,推进信访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等相互融合提升。今年以来,我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2798件,占民商事案件结案总数的70.04%。

  二、全面建设便民诉讼网络,为矛盾化解“添翼”

  我院以四个人民法庭为中心,在全县设立6个便民诉讼站、27个便民联系点,聘请169名诉讼联络员,形成了庭、站、点、员“四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并进一步从选人、借力、管网三方面入手,切实增强网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加大对便民诉讼联络员的选任和培训力度,从每个乡镇选聘一批骨干诉讼联络员,由其统领、分解、指导、集纳、反馈各乡镇的便民诉讼联络工作。严格落实便民诉讼网络工作台帐、工作日志,对诉讼联络员科学管理,量化考核,并予以奖励、补贴。充分利用网络的覆盖作用,加强巡回审判,要求法庭巡回审判案件不得低于结案数的50%,每名法官每月至少2个工作日在站、点开展工作。今年来,我院利用便民诉讼网络就地化解矛盾纠纷1500余件。《人民日报》派出记者专程到我院“蹲点调研”便民诉讼网络,并在要闻版以《大山深处送公平》为题进行报道,收到良好社会反响。

  三、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为司法民主“搭桥”

  我院强化信息科技的司法运用,致力打造一个便捷、高效的民意互动平台。向社会公布“院长电子邮箱”,主动吸纳民意,倾听社会各界声音。今年来共收到邮件65件,由院长亲自收阅处理,反映问题属实的,均得到妥善解决。开通法院“微博”和“手机报”,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法院工作动态、重大案件审理情况等信息,保证沟通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目前,我院共发布微博信息276条,收集意见和建议15条。开展 “公众开放日”活动,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辖区群众参观法院、旁听案件庭审,“零距离”接触和了解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截止目前,已举办41次“公众开放日”活动,参与人数达1200余人。

  四、深化执行分权改革,为公信权威“给力”

  我院规范执行权力配置,深化“三权四段”模式改革,执行局下设执行实施科、执行综合科、执行审查科,分权运行,彻底打破“一庭独揽、一人包案到底”的传统模式,进一步堵塞“权力寻租”空间。严格落实执行干警“五五八”轮岗制度,即一般干警在执行岗位满8年、担任执行部门负责人满5年、分管执行工作满5年的,必须进行岗位调整。在此基础上,不断健全执行联动机制、执行威慑机制,采取悬赏举报、公开曝光、限制高消费和出国出境等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今年以来,共执结案件768件,执结标的4000余万元。

  五、纵深推进司法公开,为审判公正“增光”

  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出发点,抓细节、重实效,创新司法公开举措。一是制定《司法公开告知书》和《院长致当事人的公开信》,随案发放给当事人。二是对于程序启动、变更、终结等关键节点事项提前告知当事人。如延长审限、中止的案件,承办法官需告知当事人延长、中止的理由、依据。三是建立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当事人可以凭查询编码和密码在互联网上查询自己案件相关信息。四是将裁判文书“晒”在网上,让公众“挑刺”。截止目前,我院在互联网上发布文书2626份。五是通过媒体公布“老赖”名单,威慑机制接轨社会舆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今年以来,在网络、电视台等媒体公布了71名“老赖”信息,涉及未履行标的1200余万元。

  六、探索建立征信体系,为社会诚信“引航”

  “国无信不立,民无信不宁”!我院充分发挥司法公信引领社会诚信的积极作用,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坑蒙拐骗等损害社会诚信的犯罪,惩治商业欺诈、恣意毁约、背信弃义等失信行为,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建立诉讼诚信信息库,对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代理人等诉讼主体存在“虚假诉讼、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出具虚假验资、评估、审计报告、犯罪”等信息予以客观记录,并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进行评定。加强与金融、财税、商务等征信机构的协作,实现信息的全面对接转化,使法院采集的相关信息成为有关部门信用信息采集、整合和应用的重要来源或依据,强化对失信者的惩戒。如对失信企业或个人实施限制贷款、投标、高消费、出境等惩戒措施。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以上发言仅是我们在具体工作中的一点浅见,不尽完善,也很稚嫩,旨在抛砖引玉,把大家的优秀做法和先进经验吸引、借鉴过来,作为深入推进我们工作的“引擎器”和“发动机”。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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