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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到期未及时续保 发生交通事故自行买单
发布时间:2012-11-30 11:18:48
本网讯(通讯员 王立群)
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尽的义务,不仅有利于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救治,更有利于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担。11月26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法院就调结了一起交强险到期未及时续保又出现交通事故的案件。
福建省泉州市的车主林秋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该车的交强险过期未及时续保,只能自行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2012年7月24日,租住在巴马县的福建人林秋生在驾驶自己的小轿车行驶过程中,因发现有摩托车对向驶来时即踩刹车,结果车辆失控甩尾碰撞左侧山体及路桩后反弹,在弹回对向车道后又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覃启作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秋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商谈赔偿事宜时,覃启作的亲属惊讶地发现,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已过期。在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11月16日,覃启作三个同父异母的兄妹覃启章、覃凤玲、覃凤桂将林秋生诉到了金城江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耐心地进行了释明。11月26日,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林秋生自愿赔偿覃启作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36000元,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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