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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兽教师猥亵学前班12名幼女领刑7年
发布时间:2012-12-05 09:41:27


     本网讯(覃志凌)   时任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某小学学前班语文教师的银菲菲,公然在教室等多个地方强制猥亵12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学生。近日,广西省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被告人银菲菲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季学期期间,时任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某小学学前班语文教师的被告人银菲菲(1958年2月出生)经常以教写字、纠正作业为由,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长期在本班教室内及其宿舍对等12名女学生(分别为2004年—2006年间出生的儿童)进行猥亵,并威胁被猥亵的女学生不准哭喊及告诉家人,严重损害了女学生的身心健康。

    2011年6月10日,银菲菲这个“禽兽”教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银菲菲身为人民教师,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公然在教室等多个地方强制猥亵多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学生,其主观上有猥亵儿童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制猥亵儿童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据此,罗城法院认定被告人银菲菲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银菲菲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银菲菲利用教师身份及未成年的被害女童不知反抗的特点,公然在教室当众对12名女学生多次进行猥亵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对银菲菲提出,其没有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被害人身体未受任何伤害,被害人及其家长的证词系两者相互串通后所作的证词,不应采信的上诉理由,因本罪侵犯的客体系反抗能力及认知能力均受限的儿童的人格和尊严,并不以儿童身体受伤害为条件,行为人是否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言词证据除被害人及其父母证词外,还有二审庭审中检察员出示的无利害关系证人银某萧、银某昌的证词印证,故对银菲菲此上诉理由,中院不予采纳。对其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因银菲菲系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且多次对多人实施犯罪,属法定的加重量刑情节,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并从重处罚。原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量刑适当。综上,原判认定银菲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河池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被告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 朱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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