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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东一农民工猥亵7岁女童致其重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2-03-05 10:18: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海宁 石兵)   湖南省邵东县农民工赵某情,来到广西灵川县找工做时,发现一幼女在房内看电视,即对该幼女进行猥亵,并致该幼女重伤。2012年3月2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赵某情故意伤害、猥亵儿童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两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赵某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费人民币34167.31元。

    今年41的男青年赵某情是湖南省邵东县野鸡坪镇建新村同心组的农民。他从湖南来到广西灵川欲找工做。2011年8月21日这天早上10时左右,赵某情独自一人来到广西桂林灵川县粑粑厂村委南宅村,欲找一份工做。当他进入村子里的鑫鹏超市旁边一建筑房内时,发观一个小女孩(7岁)独自一人在房内看电视,此时的赵某情顿起邪念,他上去就将小女孩抱上床,强行脱掉小女孩的裤子及自己的裤子,对其进行猥亵。随后他又拿起房间内的扫把,用扫把柄捅入小女孩的肛门内,造成小女孩肛门多处裂伤、直肠挫伤、阴道处女膜缘挫伤。之后赵某情即逃离现场,而小女孩在赵某情离开后,即向住在隔壁住房的村民诉说情况。就在赵某情逃出作案房间不远的地方时,被南宅村村民发现并抓获。经法医鉴定,该小女孩的人身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赵某情被抓获归案后,随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该案灵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情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十级伤残,又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猥亵儿童罪。被告人赵某情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另外,由于赵某情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其理由是正当的,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赵某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费人民币34167.31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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