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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交通肇事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10 09:48:44


     本网讯(马银伟 张玉柱)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以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6月25日8时30分,薛某驾驶北京牌低速自卸货车,沿达拉特旗德萨线由南向北行驶至71KM+980M处时,与前方由南向西转弯的王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达拉特旗交管大队认定,薛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薛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12年7月30日,薛某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23日又转为取保候审。

    2012年8月24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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