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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少年深夜抢的哥获刑三年罚金一千
发布时间:2012-12-12 09:44:55


     本网讯(余丽萍)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何志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何志斌分别于2012年7月21日晚23时许、2012年7月22日凌晨2时50分许,分别于本市新城区土管局以及今日大酒店附近,搭乘周国军驾驶的赣CX2031出租车及陈国平驾驶的赣CX2239出租车,行至河洲街道小桥社区谢家村以及何家村附近停车时,被告人何志斌威逼周国军及陈国平拿钱,并被威胁道:“不拿钱就拿刀捅你。”被告人何志斌在抢得周国军现金115余元、陈国平现金460余元后即下车离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何志斌从小父母离异,自小学三年级辍学在家后即与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其父亲忙于生计,对其疏于管教,致使其由于沉溺于电脑游戏和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的道路。被告人何志斌表示后悔莫及,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何顺成请求政府予以管教并考虑其未成年,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志斌目无国法,以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其实施抢劫时没有说过“不拿钱就拿刀捅人”的威胁性话语与本案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何志斌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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