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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90后”为筹上网费结伙抢劫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12 15:37:06


     本网讯(郭健)   为筹得上网费,9名“90后”结伙对一路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得一部价值244元的山寨手机。为此,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价。其中一名被告人丁根生因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12月1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11年8月9日晚,因没有钱上网,被告人吴震、黄建、林春、丁根生伙同侯国栋、李良、张文、黄淼和伍发(以上五人另案处理)经吴震提议并一致同意后携带皮带、铁棍等作案工具在兴国县洪门工业园寻找目标伺机抢劫。23时许,该九人在兴国县平川中学围墙边一马路上遇途经此处的被害人陈明,黄淼先上前将陈明拦下并向陈明索要钱财,在遭到陈明的拒绝后,其余八人上前将陈明围住,吴震、张文用皮带,黄建用抢来的雨伞,黄淼用脚踢,李良、林春、丁根生用拳打,侯国栋、伍发用铁棍和拳头对被害人陈明实施殴打,抢得黑色山寨版“诺基亚”N99型手机一部。经兴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44元。经兴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明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案发后,被抢手机被兴国县公安局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1年8月10日6时40分许,被告人林春到兴国县公安局洪门工业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震、黄建、林春、丁根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本案四被告人采取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价值244元的财物,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实施抢劫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丙级的后果,应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犯意是吴震提起,比较而言,在共同抢劫犯罪中,黄建、林春、丁根生的作用要小于吴震。林春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所得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四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四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丁根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其余三名被告人被判处二年五个月至三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丁根生不服判决,上诉提出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他构成抢劫罪错误,他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丁根生伙同原审被告人吴震、黄建、林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当场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丁根生关于本案的定性提出的上诉意见与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丁根生自愿认罪,犯罪所得已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属罪责刑相适应,并无不当。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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