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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辍学少年为筹上网费实施抢劫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13 08:43:19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终结了一起四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的抢劫案件,被告人张飞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大学犯抢劫罪、张小昌、张施行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4月13日晚上20时左右,被告人张飞红、张小昌、张施行聚集在被告人张大学家里,被告人张飞红提出去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抢劫,其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当晚21时许,被告人张施行开摩托车搭乘其余三名被告人窜至贵港市东龙镇京龙村敬老院前的国道时,发现了两个未成年的被害人刘海清、覃历尚在路边,四被告人便决定抢劫该两名受害人。被告人张施行停下摩托车后,被告人张飞红首先走向二名被害人,被告人张大学、张小昌、张施行亦上前围着并控制住二名被害人。当四被告人向二名被害人要钱遭到拒绝后,被告人张飞红继而采取打耳光的暴力方式,夺走二名被害人的手机各一台。在四被告人继续要钱时,被害人覃历尚害怕被打,便交出了身上的现金30元,四人共抢得现金人民币30元,价值人民币380元的手机两台,合计人民币410元。随即,四被告人将抢得的现金人民币30元基本上用于上网,被告人张飞红分得两台手机。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抢的两台手机并已发还二名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张飞红出生于1997年4月3日,被告人张大学出生于1997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小昌出生于1997年4月2日,被告人张施行出生于1997年10月1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庭前走访被告人张飞红、张大学、张小昌、张施行亲属及武宣县通挽镇中学、大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了解到,被告人张大学、张小昌、张施行曾为武宣县通挽镇中学的学生,该四人初中未毕业便辍学在家,平日在村里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经常上网,以至于缺乏经济来源,走上犯罪道路。公安机关讯问四被告人时,已通知四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却均未到场。该四名法定代理人曾表示不想理会此事,由公安机关处理,不尽作为法定代理人的监护职责,因此该四名法定代理人不具备适用缓刑的监护条件,对四被告人依法不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飞红、张大学、张小昌、张施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二名未成年人共计人民币41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抢劫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人,应当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飞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大学、张小昌、张施行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四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对四名指定辩护人提出四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被告人张大学、张小昌、张施行是从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等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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