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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持“开山刀”伺机抢劫被抓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17 11:06:52
本网讯(杨坦 陈文胜)
父母平时忙于做工,对家中儿子疏于管教,因迷恋网吧,年少不能自律,法制观念淡薄,以致走上抢劫犯罪的道路。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持刀抢劫案,该案三名未成年均以犯抢劫罪被判刑。因三名被告人全系未成年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4日晚上,被告人唐某权、唐某、唐某全伙同其他三人(三人均另案处理)共六人经密谋抢劫后,共乘两辆摩托车持三把“开山刀”窜到平南县城区,沿朝阳大街、中心广场、城西街、城东街、江滨路寻找目标伺机抢劫。当唐某权等六人窜到平南县城区江滨路时,被闻讯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唐某权平时在家不听父母的教育,沉迷于网吧上网,被告人唐某、唐某全的父母平时忙于做工,对被告人唐祥、唐德全疏于管教,同时也因被告人唐松权、唐祥、唐德全年少不能自律,法制观念淡薄,思想上未能树立通过劳动获得财富的正确观念,以致走上抢劫犯罪的道路。今后,被告人唐松权、唐祥、唐德全应该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认真吸取教训,遵纪守法,勤劳致富,争取做一个好公民。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唐某权、唐某、唐某全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准备作案工具,伺机抢劫,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权、唐某、唐某全犯抢劫罪成立。三被告人伙同他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权、唐某、唐某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决定对被告人唐某权、唐某、唐某全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12年6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12年5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唐某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12年5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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