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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蒙面男子持刀抢劫宾馆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18 14:47:48


     本网讯(邓涛)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葛某、夏某、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2012年5月13日,因闲聊中谈到缺钱用,被告人葛某提议以蒙面持刀方式到宾馆抢钱,被告人夏某、罗某听后表示同意。2012年5月14日凌晨4时许,三被告人蒙面后各持一把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先后进入丰城矿务局莉美宾馆内,持刀威胁宾馆服务员熊君花,要求其不要动,拿出钱来。接着,被告人葛某、夏某翻过服务台继续持刀威胁熊君花,被告人葛某拉开抽屉欲寻找钱款,因熊君花不断喊叫,宾馆保安闻讯赶至,三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夏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结伙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葛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夏某、罗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夏某、罗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六周岁,应当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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