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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会未减速车损人伤 巡回法官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2-12-29 09:52:05


     本网讯(赵令崧)   村民莫能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还搭载二人,转弯路段遇上载石货车双方未减速相碰,造成驾驶摩托车人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12月27日,经广西南丹县法院巡回法庭调解,该事故纠纷得以化解。

    2012年10月15日10时40分左右,莫能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后搭载吴肖安、吴家林二人,沿黄江村至八外公路出黄江往罗富乡方向行驶至罗富八外至黄江3公里处转弯路段时,适有黄伟文驾驶桂M33272号中型自卸货车,车上载满碎石相向驶来,双方车辆会车时发生碰刮,造成莫能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

    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察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均没有减速靠右行驶,而且黄伟文在视线不良时没有鸣笛确保安全,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莫能还违章载人影响操作,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造成莫能受伤后其住院治疗33天,出院后为妥善解决纠纷,双方至南丹县法院巡回法庭请求调解。虽然莫能对事故有一定责任,但经了解双方都是同村人,都有亲戚关系后,法官从双方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调解,最终,黄伟文自愿赔偿莫能的全部损失18113.46元,并且放弃要求莫能对自己车辆损失的赔偿。

    (本文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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