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熊芳琴)
2013年1月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民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黄民发,38岁。1994年9月因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2年因抢劫、盗窃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黄民发在老城区洪客隆门口发现一辆黑色欧派电动车没有上锁,遂将该车盗走,当被告人黄民发将欧派电动车推至丰城天下广益门处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宜春市支队丰城中队武警战士郭刚等4人在巡逻见被告人黄民发形迹可疑,便将被告人抓住并报警110,丰城市公安局民警及时赶到将被告人黄民发抓获归案,并将赃物追回归还了随后赶来的失主李英。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欧派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8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民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秘密窃取被害人任爱英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黄民发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黄民发认罪态较好且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