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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酒驾司机撞死驾“病车”司机责任均等
发布时间:2013-01-16 09:01:19


     本网讯(通讯员 廖毅)   “感谢法官们的耐心沟通,使得我们能够彻底化解矛盾,解开心结。”年逾八十的申请人贺显明握着执行法官的手激动地说到。1月15日,申请执行人贺显明、贺正成与被执行人周礼军在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化解了矛盾纠纷,从而使一宗历时三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顺利和解执行。

    2010年12月1日晚上,被执行人周礼军驾驶其所有的多功能拖拉机由龙胜各族自治县县城往乐江乡方向行驶,贺达忠驾驶借用被执行人杨玉平所有的二轮摩托车,由龙胜镇平野村往龙胜县城方向行驶,当晚21时许,两车行至勒黄水文站路段(国道321线710公里处),贺达忠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驶过道路中心黄色虚线与左车道相对行驶的周礼军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发生碰撞,摩托车倒地,拖拉机失控撞击到道路西侧路肩上,造成贺达忠当场死亡,两车造成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礼军未报警弃车离开现场,次日上午自行到龙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2010年12月22日,龙胜交警队作出的龙公交认字(2010)第A1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贺达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2010年12月2日,贺达忠经龙胜县人民医院检验酒精达115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辆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是导致事故的原因。周礼军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与驾驶的车辆不符合,驾驶的机动车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贺达忠、周礼军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为此,申请人贺显明、贺正成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执行人按2011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申请人贺显明、贺正成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28869元。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依法作出(2011)龙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周礼军赔偿申请人贺显明、贺正成经济损失114321.7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周礼军未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申请人贺显明、贺正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该院执行法官认真查看案卷材料,拟定执行方案。当得知申请人贺显明因病行动不便无法外出的情况后,执行法官专程上门了解情况,并耐心细致地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同时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执行和解工作。执行法官们踏实严谨的办案作风和真诚为民的执行精神深深地打动了双方当事人,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礼军当场履行完毕,从而使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得以圆满和解执行。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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