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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争房五上法庭 法官巧执解化纷争
发布时间:2013-01-22 08:52:25


     本网讯(通讯员 余志刚 李伟)   为争房子,一对姐妹五上法庭对簿公堂,从此结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法官不畏艰难,巧做工作,终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了结纷争。1月21日,这起长达四年的房屋侵权纠纷案终于园满执结。

    2003年12月9日,表妹汪霞所在单位河池市某幼儿园计划集资建房。无钱参与集资建房的汪霞便与表姐杨丽口头商量,决定由杨丽顶替汪霞的名义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购买房屋)。2004年10月22日,杨丽将5000元现金交给汪霞,以汪霞名义交集资建房报名费。2005年7月11日至2006年8月18日,杨丽以汪霞之名三次将集资建房款计12万元汇入汪霞提供的单位集资建房银行专用账户。2005年9月1日,汪霞与河池市某幼儿园签订《集资建房售购合同》,约定由汪霞购买单位综合楼3栋4单元38号房,售房价格1000元/平方米,房款价14.572万元。2006年11月下旬,汪霞将从单位领取到的38号房钥匙交给杨丽。杨丽得到房屋后就对其进行装修,支出费用11.5835万元。

    2008年11月19日,汪霞以与杨丽系借贷关系为由,要求杨丽收款退房,双方协商未果,发生争执。汪霞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杨丽构成侵权,责令停止侵权,退出诉争的房屋。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并不是借款关系,判决驳回原告汪霞的诉讼请求。汪霞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2010年3月,杨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杨丽与汪霞之间借用名义集资建房的口头协议为有效协议。金城江区法院判决双方借用名义集资建房的口头协议无效。

    2011年3月,杨丽又以房屋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汪霞支付集资建房款、房屋装修费、门面投资款、房屋增值费等共计44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借用名义集资建房的口头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过错比例各占50%。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于是判令杨丽将位于河池市新建东路51号3栋4单元38号房退还给被告汪霞;被告汪霞退还原告购房款、房屋装修折价款及赔偿原告购房造成的损失等项共计337790元。被告汪霞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判决:被上诉人杨丽退还房屋给上诉人;上诉人汪霞退还和赔偿被上诉人杨丽各项费用共计292166.64元。

    二审判决生效后,杨丽拒不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8月23日,汪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丽返还房屋。金城江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多次深入双方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了解情况,掌握了双方发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并及时组织双方协商落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明确指出申请人汪霞明知单位在集资建房中有不对外、不挂靠、退房也只退给单位的内部规定,仍然邀请杨丽以其名义参与集资购房,造成杨丽购房的损失,应当承担过错的责任;同时又指出,被申请人杨丽明知不符合参与集资建房条件却仍然参与,也存在过错。而且单位内部只愿意为本单位内部职工办理房产有关证明材料。听到法官合情合理的分析,在法官的耐心教育工作下,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俩姐妹均表示愿意互谅互让,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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