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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辩称“借条”错写成“收条”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1-24 10:55:49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收条”与“借条”,虽然仅有一字之差,性质却完全不同,“收条”可认定为双方合伙,双方拥有分配收益的权利,承担亏损的义务。“借条”则纯粹为借贷关系。刘利秋和唐忠因做林木生意而相识,相识后刘利秋两次给付唐忠人民币126000元。刘利秋诉称为借款,唐忠辩称为购树款,该款到底是购树款还是借款。2013年12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唐忠归还原告刘利秋借款126000元。

    原告刘利秋诉称:2011年12月和2012年3月,我分两次分别借给被告唐忠10万元和26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归还,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被告唐忠辩称,原、被告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关系:被告受原告的委托帮其购买树木,由原告支付报酬,而不是原告所诉称的民间借贷关系。本案讼争的126000元是原告付给被告用来购买树木的款项,并已经购买了树木,而不是被告借了原告的钱,只不过是将收条写成了借条。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因做树木生意而相识,被告分别于2011年12月1、2012年3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和26000元,并写有:今借到刘利秋现金壹拾万元正(小写100000.00元),此据,借款人唐忠,时间为2011年12月7日的借条一张和今借到刘利秋现金贰万陆仟元正(小写26000.00元),此据,借款人唐忠,时间为2012年3月13日的借条一张,借条上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26000元,应当予以清偿。双方未在借条上约定利息,则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不是民间借贷关系及讼争款项是原告给付被告用于购买树木且已实际用于购买树木,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上。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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