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田文忠)
两不法之徒人打着交易古董的幌子,用假玉石、假银元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在受害人不防备的情况下,露出狰狞面目实施抢劫。近日,云南省元谋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金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之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7月初,被告人金亮与被告人张之明商量,由张之明联系买主来与金亮购买古董为由设计骗局实施抢劫。于是,两被告人准备好用于抢劫所需的催泪喷射器、假银元、假玉石和假元宝等作案工具。2012年7月12日上午,被告人金亮提前到达作案地点,被告人张之明按照原来与被告人金亮预先约定的时间、地点和买主,带着受害人李华(买主)徒步来到元谋县新华乡华丰村委会猛连村“小铺子箐”(地名),被告人金亮和受害人李华攀谈买卖古董的话题。经过被告人金亮的一番鼓吹,受害人李华对买卖古董产生了兴趣,便叫金亮把古董拿给自己看,如果是真的话就买,金亮首先给李华看了一个圆形假玉石片后,李华说是假的不要。金亮又掏出用红色塑料袋包裹着的假银元给李华看,在李华蹲下打开塑料袋查看之机,乘受害人不防,金亮迅速用事先准备好的催泪液体喷射李华的眼睛,李华奋起反抗,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金亮将受害人李华的棕色皮包抢走后逃离现场,包内装有5500元人民币、3个古银币和一个螺旋状银锭。受害人李华向新华乡派出所报案后,元谋县公安局于案发当日立案侦查,次日破案后,犯罪嫌疑人金亮、张之明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亮、张之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古董为幌子,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考虑被告人金亮的家庭实际情况及认罪态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金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不符合量刑规范化量刑结果,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之明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不是共同犯罪的辩解,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金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确保公民人身、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