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丁吉生)
1月31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业主未按期付清房款,开发商也未按期交房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刘东当庭支付新中鼎公司购房余款69000元,原告正式将店面移交给被告使用。
2008年4月24日,原告新中鼎公司与被告刘东经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刘东购买原告新中鼎公司开发的县城家居装饰街7号现房,建筑面积48.04平方米,购房总价款为139000元;被告首付房款70000元,余额69000元由被告自行到建设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申请银行按揭应在合同签订后十日以内完成按揭资料的提交,否则买受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5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出卖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刘东只给付了首付房款70000元,余款69000元一直未去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到房屋交付期限后,原告新中鼎公司也未交付房屋给被告,双方一直僵持至今。
开庭审理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没有将店面钥匙给他,店面的实际面积他不知道,其一直没有使用该店面,所以他也就没有把尾款给原告。而开发商则要求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由被告刘东支付购房欠款及违约金。针对双方均有解决矛盾的诚意,只是之前没有一个平台来协商,主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后调解,希望双方当事人都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反复协商后最终自愿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