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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主张知情权诉开发商 法官调解言和
发布时间:2013-03-26 14:45:50


     本网讯(通讯员 雷娜)   3月22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使业主和开发商间的纠纷得以及时、圆满解决。

    2000年3月,原告蒋海明购买了被告桂林一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铁西中心广场的商品房。原告认为根据国家规定,七层以上住宅必须设电梯,房产公司应告知业主住宅户门没有采用安全防盗门、底层外窗和阳台没有采取防卫措施及没有设置电梯的原因。2013年1月,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上主张。

    被告称,原告所要求的知情权方面的要求,从来没有向其正式主张过。且原告想要了解到的信息,公司都有相关的正式文件,并且愿意在法庭上直接公布。虽然原告诉请的内容在当时是有国家规范要求,但是当时广西地区的经济水平不足以遵循相关的规范,否则房屋建设成本很高。广西地方政府在那时对住宅建设项目的住宅门户采用安全防盗门、底层外窗及阳台采取防卫措施、设置电梯没有硬性要求,因此公司按照地方政府的审核标准和规范建设,并获得施工、销售许可。

    承办法官谢挺通过庭前调查,认为该案有调解基础。为了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本着“调解优先”的方针,经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桂林公司同意书面告知原告蒋海明,在交房时住宅户门没有采用安全防盗门的原因,底层外窗和阳台没有采取防卫措施的原因,没有设置电梯的原因;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至此,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取得了双赢的效果。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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