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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枕十年不知丈夫是何人 女子无奈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3-02-05 09:22:17


     本网讯(罗美焕)   隆林一女子与丈夫同床共枕近十年,待到有一天欲与丈夫离婚时竟不知道自己的丈夫是何许人也,这可谓是同床异梦。日前,该女子为求离婚,无奈只能将民政局告上法庭。2013年2月4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政局2004年9月29日颁发的桂隆结字第700400521号《结婚证》。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告罗小艳到南宁打工期间,认识了自称“韦阿昌”的打工青年。不久,两人坠入了爱河,并于2004年9月29日持《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隆林县民政局经过初审、受理和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后,当场给予登记和发证。婚后罗小艳仍与“韦阿昌”一起到南宁打工。2006年6月28日,原告在隆林县老家生育了女儿韦鱼。除登记结婚、罗小艳生育孩子、操办满月酒和2007年春节,自称“韦阿昌”即原告的丈夫到过原告家之外,双方至今有六年之久未见面。2007年初,原告还曾与其通过几次电话,自农历三月份后双方完全失去了联系。2012年,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欲与“韦阿昌”解除婚姻关系。2012年7月,原告到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提供相关证据,原告分别到隆林县新州派出所和良庆区南晓派出所申请查询,新州派出所核实:原告的丈夫“韦阿昌”与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晓元村那排坡22号的“韦阿昌”非同一人。南晓派出所核实:与原告到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的“韦阿昌”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属于虚假证件。原告发现受骗后于2012年8月5日向被告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证》,经该民政局审查认为,民政局无权撤销该《结婚证》,原告遂于2012年12月28日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本案诉讼第三人韦阿昌为男性公民,1980年5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晓元村那排坡22号,与原告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韦阿昌”不是同一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政局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因此,隆林县民政局对罗小艳和“韦阿昌”的结婚登记申请具有受理、审查、登记和发证的职权。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和发证的程序办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本案申请登记的男方“韦阿昌”没有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而是提交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晓元村那排坡22号韦阿昌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而且该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属于虚假证件。被告隆林县民政局因审查不严给予登记和发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程序错误,导致行政登记和发证错误,应予以依法撤销。第三人韦阿昌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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