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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盗窃后私了仍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2-06 09:50:31
本网讯(张依传)
一男子在伙同他人盗窃后被发现,遂决定退赔失主损失,企图私了。但是,退赔只能作为量刑时的一个参考,想以此逃避刑法的处罚不过是痴人说梦。2013年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刘世明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2年4月12日晚,被告人刘世明伙同他人窜入钟山县公安镇某大楼邓某家中,盗走一辆女式摩托车和人民币2200元。邓某发现家中被盗后通过查看监控,认出了被告人刘世明,刘世明在被失主邓某发现后与同案人退回了被盗的摩托车,并退赔了人民币3000元企图私了。经鉴定:邓某被盗摩托车价值2700元。另在同月26日,被告人刘世明在家中看见对面卢某家中无人,遂从家里拿了一把液压钳到卢某家剪断窗口防盗网,进屋盗走现金1370.5元以及一台联想牌电脑。经估价:卢某被盗的电脑价值3630元。综上,被告人刘世明共实施入户盗窃二次,盗窃财物价值为人民币9900.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世明盗窃数额巨大,且系入户盗窃,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钟山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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