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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长受贿被抓羁押期间协助侦查不算立功
发布时间:2013-02-06 16:08:05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被告人蒋友,原系全州县司法局石塘司法所所长。在其因受贿被羁押期间,协助侦查机关与同舍另一个被羁押人进行法律沟通,其辩护人提出此应视为立功。2012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蒋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蒋友违法所得530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2010年1月,蒋友任全州县司法局石塘司法所所长。2011年4月至2012年1月,蒋友在担任全州县司法局石塘司法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处理山场权属纠纷及土地权属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肖某、黄某、蒋某等人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3000元。其中,在处理全州县石塘镇水澄村委水澄村戏厂坪山场权属纠纷一案时,蒋友于2011年5月非法收受一方双方当事人现金5000元,同年11月,又非法收受另一方当事人现金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友将非法收受的赃款共65300元退交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暂扣,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行贿人肖友举报后,检察机关根据其举报传被告人蒋友问话,其作如实供述的行为,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但不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自首。经查,被告人蒋友在羁押时协助侦查机关与同舍另一个被羁押人进行法律沟通,这应视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立功。被告人蒋友案发后积极退赃,悔罪态度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上。

    (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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