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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店里洗澡中毒身亡老板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02-16 10:20:58


     本网讯(王明新)   一男子在一家浴足城守店过程中洗澡不幸中煤气,经抢救无效死亡,浴足城老板支付部分赔偿费后就不愿再赔偿,受害人家属愤怒之下一纸诉状将该浴足城老板告上法庭。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被告肖辰钧赔偿受害人家属江阳、韦佳芬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7451.65元;驳回原告江阳、韦佳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隆林县某浴足城系被告肖辰钧以个体经营形式从事保健按摩、浴足服务。受害人江勇系该浴足城的员工。2012年2月1日,江勇在浴足城放假停业后留下守店,当天下午14时许,其在浴足城三楼卫生间使用煤气热水器洗澡中毒昏迷,当其弟江飞发现时其已经不省人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江勇生前无妻儿,原告江阳、韦佳芬系江勇父母。江勇系农村户口。

    另查明,江勇死亡后,被告肖辰钧已支付给两原告30000元。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江勇系该浴足城员工,与被告形成了雇佣关系。江勇在雇佣期间,依法应当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关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对因从事提供劳务过程中受损害享有的赔偿权利,江勇作为该浴足城的员工,被告应为其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实行劳动保护。江勇在该浴足城内三楼卫生间洗澡时中毒身亡,而被告将煤气罐安装在浴足城内卫生间中,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江勇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使用卫生间煤气热水器时,未打开安装有的排气扇,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次要的责任。综合本案案情,确定被告肖辰钧对江勇的死亡承担75%的责任,江勇自行承担25%的责任。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的赔偿项目,确定原告应得的赔偿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7451.6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0000元,被告肖辰钧还应赔偿给原告江阳、韦佳芬47451.65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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