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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米水管引双方纷争 男子打伤邻里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02-16 14:16:19


     本网讯(王明新)   原告龙仕经与被告黄交管是同屯邻居,因饮水需要两家各投资250元接水管,共同使用,共同管理。2012年9月14日下午6时左右,因2米左右水管损坏,双方发生争执并互殴,原告被打伤,由此双方协调不下闹上公堂。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黄交管赔偿原告龙仕经经济损失人民币3758.8元,驳回原告龙仕经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4日下午18时许,被告发现接往自家水池的水管损坏而说是谁弄坏的话语,原告听见后认为被告说是其弄的,因而引起双方争吵,争吵中双方互相打斗致使原告受伤,造成原告共计损失4698.5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原、被告在互相打斗致使原告受伤,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原、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的实情,由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按本院确定的承担比例原告自行承担4698.5元×20%=939.7元,被告承担4698.5元×80%=3758.8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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