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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雷法庭无管辖权 动情说理打动雇主付工资
发布时间:2013-02-18 11:11:12


     本网讯(通讯员 陆宏部)   2月16日王大良一纸诉状向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下雷法庭起诉,请求大新法院下雷法庭帮助自己追索雇主所拖欠的血汗钱。

    王大良诉称,2011年8月15日至2012年8月29日,他在李宏章的香蕉基地(该基地处于海南省儋州市海头镇)打工。李宏章是按产量给我工资,每斤产量给他0.22元工资,2011年至2012年的产量为32万斤,工资约为6万多元,已支付一部分,余下38000元并未支付,也是因为这样才像儋州市海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达成协议。后因被告资金短缺,拖欠工资至今,无奈才向下雷法庭起诉,请求法院为其主持公道。

    下雷法庭许法官安慰当事人情绪并说:“针对你所述案情,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下雷法庭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所谓原告就被告原则是指,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人民法院管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本案也不符合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条件,因此,本案只能向海南省儋州市海头镇提起诉讼。”

    许法官秉着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给远在海南省的被告打电话沟通交流,对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阐述诚实信用的重要性,是一个人拥有财富的基础,同时调解协议书也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幡然悔悟,明白事情的严重性,于第二日全额支付所欠工资。

    (文中所述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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