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过生日本是一件快乐的事,但哥们为过生日却合谋干起梁上君子之勾当。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韦伯化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初,因被告人韦伯化的好朋友覃北京没有钱过生日,被告人韦伯化便提议偷摩托车,其也同意,并约定于同月6日晚12时在山北桥会面。当晚两人会面后窜到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政府广场,将韦见玉停放在其经营的夜宵摊旁边的价值人民币2900元的红色宗申牌125两轮男装摩托车偷走。后被害人韦见玉发现摩托车被盗后,与朋友一起在东龙镇政府广场中央围墙边将正在剪摩托车电门线的被告人韦伯化和覃北京抓获,公安机关扣押被盗的红色宗申牌125两轮男装摩托车,随后发还给被害人韦见玉。另查明,被告人韦伯化出生于1996年6月2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韦伯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被盗摩托车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韦见玉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同案犯覃北京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庭前走访被告人的亲属及被告人韦伯化户籍所在覃塘区山北乡万寿村委、原就读学校覃塘区山北乡第一初级中学出具的证明了解到,被告人在校期间,因纪律散漫,无心向学,虽经老师和父母教育、劝说后仍不改,以至于学习成绩跟不上其他同学,产生厌学情绪,经父母劝说仍不愿意再读,辍学后,调皮捣蛋,表现较差,贪图享受,又不参加劳动,以至于缺乏经济来源后,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伯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伯化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首先提出犯意,在实施犯罪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韦伯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指定辩护人韦荣武提出的被告人韦伯化是未成年人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