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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基本素质的培养
作者:郭来生   发布时间:2013-02-18 11:06:16


    关于法院文化之涵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2010年7月5日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方面的司法文件,法院文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涵:一是物质文化,如法院审判大楼的造型等;二是制度文化,如诉讼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等;三是行为文化,如法官的行为方式等;四是精神文化,如法官的思维方式与价值判断等。其中精神文化的建设在法院文化建设中是最根本、核心的东西,而法官基本素质的培养就属于法院精神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法官应当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

    毛泽东同志曾指出:一个人如果“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法官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其职业性质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决定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任务是通过审理各类案件,制裁犯罪,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法官作为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必然要求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否则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法律地位、作用和任务而不能得到真正实现。政治立场要求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高度的政治觉悟和高尚的政治品德等。法官只有具备了坚定的政治立场,才能自觉得把本职工作和实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联系起来。

    在当前的历史时期,必须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解决的是人民法院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坚持什么理念体系、朝着什么目标前进的原则性、根本性、方向性问题。党的事业至上是由党的地位使命决定的;人民利益至上是由党的为民宗旨决定的;宪法和法律至上是由我国的根本制度决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贯彻“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是我们国家司法的目的、司法的方向、司法的本质,是广大法官应当树立的司法审判理念。

    二、法官应当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

    法律作为一项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不言而喻,法官必须具备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官所具有的专业知识是裁判据以获得合法性并进而维护裁判权威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很难保证不会出现事实认定不当,甚至错判的事情发生,很难保证所办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不仅要求法官熟悉法律条款、理解掌握法律的本质和立法精神,还要具有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

    然而,即使法官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还远远不能适应审判实践。大量的社会实践告诉我们,现代社会中的法官要胜任审判工作,还需要大量的实践性的、具体的社会经验作为其形成正确裁判的有益补充。经验是法官长期司法实践的积累,是对复杂的社会纠纷作出相对合理分析的基础。法官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确定,还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对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都无法摆脱司法经验的影响和限制,尤其是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处理案件就要达到合情合理,尽可能使双方当事人满意,而不是教条的依据法律就案论案。

    在当前矛盾的突发时期,法官还应当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注重调解,力争“案结事了”。加强司法调解,尽可能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能够及时得到权利救济,被告也能得以尽快摆脱诉讼带来的不确定感,有利于及时化解民事纠纷,有利于增进邻里和睦,维护社会稳定。当然,着重调解并不意味着久调不决。当案件当事人确实没有调解的意愿,希望得到一个明确的结论时,就应当判则判,尽快判决结案,及时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法官应当加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廉洁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基石。“公生明、廉生威。”腐败作为社会中的一颗毒瘤,严重危害着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就是一架天平,将法典中记载的权利义务予以平衡,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作为审判权的具体行使者,就是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不被侵害。如果法官腐败,天平就要倾斜,也就没有公平正义,人民法院也要丧失其作为公正象征的社会公信力。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腐败是对社会规则的一种破坏,这对恪守规则的人来说,是一种严重的伤害。当人们感觉到通过腐败自身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时,就会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而在各种腐败中,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也是最严重的腐败,因为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样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在我国现阶段,有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的影响恶劣,严重影响司法的形象。法官应当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维护司法形象,树立司法公信,培养司法良知。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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