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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诚信是执行公正的根基
作者:时文   发布时间:2013-03-01 15:35:29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根本。在正常的社会交往中,诚实守信是人们相互联系的道义凭借,特别是在现代化条件下,人与人的接触越来越频繁,人们要彼此合作,互助互利,就要靠诚信这个道德准则起作用。诚实待人,恪守信用,一直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所应具备的品德和情操。对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这一职业群体而言,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就是“依法执行,秉公办案”,这也是作为执行法官所应遵循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

    一、站在提高职业道德素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执行法官诚信教育的重要意义

    1、诚实守信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法而无信,非但无法治,法律神圣和法律信仰也将因其无信而泯灭,从而导致公民道德的沦丧和精神的失落。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对那些没有受过法律教育的一般公民来说,他们对法律制度的认知及其公正观念的养成,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及新闻媒体对法院执行活动的报道是有密切关系的,而对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他们对法律及司法的评价,取决于执行法官是否公正地处理与其息息相关的案件。可以想象,一个通过行贿拉关系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执行的当事人,是不可能对法律及执行的公正性产生坚定的信念,更加不必说对明显不公而又无可奈何的另一方当事人了。可怕的是,人们一旦对司法失去信心,法律必定不信仰,不被信仰的法律是空白的,法律是空白的,法治也是无望的。要使法律获得人们的普遍信仰,必须从信仰执行法官职业群体开始。如果人们丧失了执行对执行法官这一职业群体的信仰,往往也就丧失了对整个法律的信仰。要使人们信仰执行法官这一职业群体,执行法官首先应信仰自己的职业,诚实守信,做好本职工作。只有这样,执行法官才能取信于民,树立司法权威,最终实现——执行法官被人们普遍尊敬,法律被人们奉为神明,法治成为社会的必然。

    2、诚实守信是实现执行公正的必然要求。“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的主体,保证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是通过系列的人格化去实现的。法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特殊之处在于法官被誉为司法公正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无论多么完善和公正的法律最终是要依赖执行法官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来实现。诚如我国学者所言:“法官不只是纠纷的仲裁者,而且在一般大众的心目中,他也是法律规则的宣示者。因此,司法的腐败,即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将足以动摇法治的根基。”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根源。要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公正执行、廉洁执行,关键在于如何使执行法官切实有效地遵守其职业道德,做到诚实守信。执行法官在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社会各种矛盾纠纷和社会冲突以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执行法官的权力及其人格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现实中有的执行法官利用掌握的执行权力谋私利、枉法执行,这些人都有一个从心理失衡、变态直至人格扭曲的演化过程。低劣的人格品质是司法腐败的根源。不依法执行,甚至违法执行,就是一些执行法官不诚实守信、道德低下的体现,这已经成为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树立诚实守信的观念,对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已是一项紧迫任务。执行法官唯有诚实守信,才能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执行法官的良好形象,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3、诚实守信是执行法官所应具有的基本职业道德。只有诚实守信,才能取信于民,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党的十八大强调指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执行工作,就是为人民服务,这就决定了应将诚实守信作为执行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把取信于民作为执行工作的宗旨和终极目标。诚实守信要求执行法官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地站在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主持正义、公正司法、清正廉洁、秉公执行,这是全社会对执行法官的正当要求,也是诚实守信这一道德准则和法律原则的内在要求。执行法官作为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承担的职责可谓重大。故执行法官的职业要求显然应高于一般公民的道德标准。对一般公民而言,能做到守法就是好公民,但对一个执行法官来说,除了守法,还必须严格执法。在执行活动中,有的执行法官缺乏责任心,工作不耐心而敷衍了事;有的执行法官枉法执行、徇私徇情,为了私利而偏袒一方当事人;有的执行法官随意使用手中的执行权,与一方当事人相互勾结,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有的执行法官向当事人索要财物,这一系列现象从某种程度上损害执行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神圣形象,司法权威受到极大的贬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的信用危机。因此,作为执行法官,必须牢牢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使用好手中的执行权,公正执行,维护正义,维护执行法官的良好形象和信誉,以获取广大民众对执行的信任和信心。

    二、大力加强执行法官诚信教育,筑牢执行公正的根基

    1、认真学习,加强修养。科学发展观是构筑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防止司法权力商品化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法院和执行法官一切工作的行动指南,也是检验衡量执行公正的标准。作为执行法官要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锻炼意志品质,提高精神境界,使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实到具体的执行工作之中,正确行使执行权,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必须按科学发展观要求,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掌好、用好执行权。执行法官要崇尚和倡导“包公”、“海瑞”等“青天”精神和道德情操,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忠实履行好职责,努力掌握执行业务知识和熟练运用各项执行技能,以诚信为本,取信于民,以提高执行的公信力,真正树立执行权威,达到最终执行公正的目的。

    2、忠于法律,唯法以尊。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作为执行法官,要有对法律怀着无比的崇高和虔诚的信仰,要有一股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只服从于法律,只对法律负责,绝对不受外界压力所左右,不为违法之行为。

    3、依法执行,维护公正。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作为一种价值、一种精神、一种理想被倡导和追求。公正之于法律,犹如生命于人,离开了公正,法律就失去了其存在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允许法律有漏洞,但不能允许法官不公正。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公正司法,对每一个执行法官而言,就象阳光对于每一个人那样,是生命中的一部分”。执行法官的职责是适用执行权维护社会公正,执行权威的价值近于执行的公正,执行法官代表着法律的权威,是正义的化身。执行公正的价值由执行法官的正义理念和崇高人格来体现,因为只有具有法德的执行法官,他内心才自觉充满正义的价值观念和崇高的社会良知,这种正义的价值观才能自觉地反映在他的执行行为中。因此,作为执行法官从主观能动性上应当追求公正,打牢公正的思想基础,并把公正作为衡量执行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标尺,主导执行工作的公正行动。特别是在经济主体、经济形式和经济利益多元化更加突出的今天,执行法官必须以更高的政策和法律水平确保公正,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维护司法的权威。

    4、清正廉洁,正直无私。公生明、廉生威。法律的公正、权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执行法官的廉洁无私。执行法官的使命在于公正地行使执行权,但执行法官在执行活动中必然受到各种形形色色的物质诱惑和来自社会各种压力的干扰,如果执行法官抵卸不了这些诱惑,排除不掉干扰,他必然不能主持正义,很可能会背离法律,滥用权力,枉法执行,走向腐败堕落的道路。那么,执行法官肩上公正等正义的天平就会倾斜,头顶上庄严的国徽就会蒙上尘埃。因此,只有信守法律,有无畏的勇气和刚正的品格及廉洁的信念,才能不为利所驱,不为钱所诱,不为色所惑,炼得一身正气,留住两袖清风,才能真正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才能以一个道德品质良好的群体影响社会,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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