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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合谋盗窃他人生产资料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2-20 08:35:36


     本网讯(冯国凤)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分别以盗窃判处被告人马昆(化名)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马俄(化名)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四个月,被告人吕安(化名)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个月,被告人马书(化名)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个月,并处四被告人罚金各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昆、马俄、吕安、马书四人通过事先合谋,由被告人马书驾驶户主为被告人马昆的牌照为云CD7636“长安牌”小货车、车上携带破坏钳、撬胎棒、电筒等工俱,四人分工协作,由被告人马书负责驾车运输盗窃所得的耕牛,被告人吕安、马俄、马昆负责实施盗窃,在2012年5月13至24日期间,12天内四被告人流窜至鲁甸县分别盗走桃源乡大水塘村、茨院乡田合村等地,先后作案9次,盗窃耕牛11头,共变卖耕牛10头,所有盗窃的耕牛四被告人先估价后由被告人马书拉到贵州田坝、花桥等地进行销赃,所得价款由被告人马书按事约定兑付给被告人吕安、马俄、马昆平均分配。剩余款项归被告人马书所得。变卖耕牛的所有赃款均被四被告人挥霍,未能退赃、退赔。经鉴定盗窃耕牛总价值90500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马俄200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马昆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昆、马俄、吕安、马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共同故意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四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四被告人在12天内流窜作案9次,盗窃他人耕牛11头,累计金额达90500元,且未能退赃、退赔,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马俄、马昆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昆在庭审中,认罪态度不好,无悔罪表现,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马俄、马书、吕安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和各被告人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马昆、马俄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马书、吕安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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