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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监守自盗多次盗窃公司电缆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2-27 13:45:36
本网讯(罗应培)
俗话说“干一行,爱一行”,广西隆林的三个年轻小伙子却是“干一行,坏一行”,在替某公司维修光纤时竟屡屡盗窃电缆线,最终三个年轻人为他们的监守自盗买单。
2013年2月26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书、李山、林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王书退缴赃款人民币1034元;被告人李山退缴赃款人民币1033元;被告人林云退缴赃款人民币1033元,共计人民币31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2012年7月至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书、李山、林云在隆林各族自治县保安公寓附近安装某公司光纤时,发现一条铜芯电缆线不通电(未打开开关),三被告人便商量盗窃该电缆线,用美工刀、夹钳剪断电缆线40米(价值人民币l920元),把电缆线拿到租住处,取出铜线拿到隆林各族自治县红染小区里的一家废旧回收店销赃,获款人民币1000元,所获赃款三被告人共同分赃。 2、2012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书、李山、林云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某单位办公楼三楼走廊维护某公司的线路时,发现一条铜芯电缆线不通电,三被告人便商量盗窃该电缆线,并使用相同方式剪断电缆线61米(价值人民币2928元),取出铜线后拿到同一家废旧回收店销赃,获款人民币1200元,所获赃款三被告人共同分赃。 3、2012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书、李山、林云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水厂公司住宿楼楼顶维护某公司的线路时,发现从水厂公司宿舍楼楼顶至人民会场楼顶有一条铜芯电缆线不通电,三被告人便商量盗窃该电缆线,并使用相同方式盗窃了60.9米(价值人民币2923元)后拿到同一家废旧回收店销赃,获款人民币900元,所获赃款三被告人共同分赃。 另查明,被告人王书于2012年11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山、林云于2012年11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书、李山、林云家属已共同赔偿被盗单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000元。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的亲属代为退缴所获赃款人民币3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书、李山、林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以主犯论处。被告人王书、李山、林云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其亲属代为赔偿经济损失和退缴所获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三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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