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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因非法采伐收购运输保护植物被处刑罚
发布时间:2013-02-21 09:17:38


     本网讯(詹菊生)   四名男子在2012年4月份因非法采伐、收购、运输一株“高龄”罗汉松,江西省婺源法院对其四人做出了各自不同的刑事处罚并处罚金。

    2012年4月初,被告人胡伟生(江西浮梁县人)、方龙中(浙江临安市人)与他人共同商定,将位于江西省婺源县赋春镇冲田村“大塘源”山场内的一株活立木罗汉松采挖后运到外地出售。同年4月8日,被告人胡伟生、方龙中等实地对该株罗汉松进行踩点和拍摄。几天后该株罗汉松被挖出绑好,由胡伟生找被告人冯绍光(江西景德镇市人)负责押运。冯绍光又找到被告人胡发养(江西婺源县赋春镇人)一起帮忙护送押运该株罗汉松。因该树太大,胡伟生、方龙中等又雇请了人工、挖机和大货车,直到当月23日凌晨2时许,才将该罗汉松运出山场,再由冯绍光、胡发养一起护送上高速公路,运至安徽省歙县惠风苗圃。当日下午,方龙中将该株罗汉松以人民币2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程小宝、方祥二人。经婺源县森林调查设计队高级工程师滕金勇和工程师朱元龙鉴定,该株罗汉松树龄528年,活立木蓄积4.2立方米,属江西省一级保护古树。

    2012年5月6日,被告人胡伟生与他人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从施红旗处购得位于浮梁县经公桥镇柳溪村“炉家坞”施红德家责任山中的一株野生桂花树。在其雇人采挖、搬运、准备到异地出售之时被村人举报,于同月8日被浮梁县森林公安现场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被采挖的林木为桂花,属木犀科木犀属,树龄为139±5年,属国家二级保护树种。

    2012年2月25日晚,被告人方龙中应洪顺利要求,预支给汪辉兵、华长江人民币5000元,收购他们在安徽祁门县小路口镇上坞溪“红木岭”山场盗伐的一株锯成两段2米长的红豆杉原木。次日,由他人驾车、由方龙中押车带路运动浙江省绍兴高速公路服务区。在该服务区由方龙中单独与事先联系好的买家李福生碰头交易。交易成功后,方龙中向盗伐该红豆杉的一方支付了“货款”和运费。经安徽省黄山林业科学研究所高级工程师潘新建、解子义鉴定,被盗树木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树种。

    法庭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发养被婺源县林业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于2012年5月12日向公安机关揭发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胡伟生。被告人冯绍光由景德镇市珠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抓获后,移送婺源县林业公安局。

    法院审理认为,红豆杉、罗汉松、桂花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胡伟生、方龙中非法采伐、收购这些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行为;其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罗汉松单株活立木蓄积4.2立方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被告人冯绍光、胡发养违法国家规律规定,为牟利而非法为他人运输盗伐的红豆杉、罗汉松,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行为,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七条规定,也属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鉴于四被告人中各自主观犯罪行为及各有坦白、立功、累犯和前科劣迹等依法从轻、减轻、从重、酌情从重的量刑情节,婺源法院于日前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胡伟生犯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方龙中犯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冯绍光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四、被告人胡发养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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