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12年2月2日,龙年临近,家住重庆市江津区的白伟遇上了一件烦心事。当天白伟同女朋友李梅到重庆某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津店购物,二人在二楼挑选了一些水果,准备付款时,发现因水果未计量,便返回水果区位。不料在计量区附近白伟不慎摔倒,他当时便觉得疼痛难忍。很快他就被女友等人送到江津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过医院诊断后白伟得知这一摔竟然把自己摔成了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在白伟诊断期间,店方垫付了白伟住院治疗费用共计27833.86元。
在白伟住院治疗期间他十分郁闷,眼看就要过年了竟然摊上这么个事,而且他清楚地记得自己摔倒时的地面十分湿滑。白伟认为是超市地面湿滑造成了自己摔倒受伤,所以超市还应赔付其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续医费、鉴定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不久后白伟就和店方进行了初步的沟通,在沟通中店方则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店方认为自己店内二楼水果区地面无积水,且在门店门口和电梯口等地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在经营范围内尽到了合理的安全警示义务,是原告当天穿的板鞋,容易打滑,没有注意自身安全才被滑倒的,所以,店方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垫付了原告医疗费后不应赔付其他费用。白伟对于这个说法非常不能认同,而店方也坚持自己的说法。白伟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江津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进行了细致的调查。通过调取被告处录像资料、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由于被告某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津店的保洁员在未下班关门前就开始用拖把拖地,而被拖把拖过的地面是湿的,因此发生了原告白伟在正常行走时被滑倒地致伤的事实,所以可以认定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对白伟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辩称是原告白伟穿的板鞋,本身容易打滑,自身原因所致。但被告也未提供原告白伟所穿的鞋存在质量问题致其滑倒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在得出调查结果后,江津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应当向原告赔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续医费、鉴定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