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跳车捡东西死亡 载客司机担三成责
发布时间:2013-02-25 10:00:32


     本网讯(卢学知)   一袋装有土鸡的编织袋不慎从奔驰的“三马车”后厢掉落,自己不顾车速过快的危险,英勇跳车抢救几只生命垂危的土鸡,导致自己惯性作用摔倒身亡,而引起亲属和司机的纠纷。2月8日,广西河池市环江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司机谭福赔偿两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843.49元。

    2012年9月9日上午,被告谭福驾驶桂M3C799号正三轮载货摩往该县下南乡街上方向行驶时,该车辆在此路段行驶过程中,被告前后分别停车让在路边候车的下朴屯及死者谭任等5人上车乘坐赶往下南街,行驶中死者谭任因随身携带着装有土鸡的编织袋从“三马车”后厢掉落公路上,其在未示意司机停车的情况下,随即起身从该“三马车”后厢跳下,由于惯性作用摔倒公路上,使其头部后脑着地经送往下南乡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环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事故调查处理,认定书认定死者谭任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谭福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晚,被告谭福即支付死者丧葬费人民币8000元以及死者抢救费人民币442元予死者亲属。后因死者亲属由于向被告谭福提出赔偿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谭福承担死者谭任死亡赔偿金人民币73800元、丧葬费人民币12828元、误工费人民币690.30元、交通费人民币800元等各项损失的5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44059.15元,扣除已支付人民币8442元,尚应赔偿人民币35617.15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

    法院认定:两亲属要求提出按同等责任的分担要求被告进行赔偿,有失公平。因为死者谭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随身携带的物品落车时,未示意驾驶员停车的情况下擅自跳车行为是造成其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自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的70%。而被告谭福属于非法载客行为,明知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三马车”进行载客,载客过程中也未尽告知乘客在乘车时应该注意的安全事项的义务,应推定有过错,但该行为只是引起结果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相应次要的民事责任的30%。被告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抗辩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不予以采纳。

    (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