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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装善意提醒司机行抢劫勾当 三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02-25 09:45:47


     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于2月18日审理终结了谢甘草、张日高、胡日辉盗窃一案,三被告人谢甘草、张日高、胡日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和有期徒刑七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日,张日高驾驶摩托车搭载谢甘草,胡日辉驾驶摩托车搭载“马猴”(另案处理)窜到贵港市覃塘区桐岭桥附近时,遇受害人胡占亘驾驶的小型货车途经此处,谢甘草便手指该车的轮胎,诈称轮胎有问题,胡占亘便靠边到车尾停车检查,胡日辉则搭载“马猴”到货车车尾与受害人搭讪,以拖延胡占亘检查货车的时间,趁胡占亘检查时,谢甘草打开货车车门,将胡占亘放在车内的皮包偷走,包内有现金78000元,后每人分得现金人民币19500元。

    2012年5月12日9时许,张日高驾驶摩托车搭载谢甘草,胡日辉驾驶摩托车搭载胡人生(另案处理)窜到贵港市覃塘区209国道一加油站附近公路上,遇受害人陈明女的丈夫驾驶的货车途经此处,谢甘草使用同样技俩,陈明女的丈夫便停车检查,陈明女在驾驶室内扭头注视着车尾。胡日辉与胡人生便靠近该车与受害人陈明女丈夫搭讪,拖延受害人陈明女丈夫检查货车的时间,谢甘草便趁机爬上该货车驾驶室,将陈明女放在驾驶位置与副驾驶位置中间的一个挂包偷走,包内有人民币3700元,一个金戒指、一条金项链。

    另查明,桂平市公安局江口派出所在侦查2012年3月1日夏玉米被盗案中,据群众举报,在武宣县鸿城宾馆抓获犯罪嫌疑人谢甘草、张日高、胡日辉。经调查,三犯罪嫌疑人不是夏玉米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桂平市公安局和贵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一大队调查时,三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三被告人伙同他人于2012年5月12日在贵港市覃塘区209国道东龙加油站附近盗窃陈明女丈夫驾驶的湘D19458货车的3900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一只金戒指和于2012年4月2日伙同他人在贵港市覃塘区桐岭桥附近盗窃胡占亘驾驶的小货车的现金78000元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谢甘草、张日高、胡日辉分别退赔受害人胡占亘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9500元,共58500元、退赔受害人陈明女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共3000元,并得到受害人胡高禄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甘草、张日高、胡日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甘草、张日高、胡日辉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涉案金额为数额特别巨大,均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内量刑。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其他案件时,因形迹可疑,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甘草、胡日辉在第一、二起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胡日辉的作用要比被告人谢甘草小,其刑罚可相对被告人谢甘草酌情从轻;被告人张日高在第一、二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主动退赔其分得的全部赃款,得到受害人胡高禄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具有流窜作案情形和被告人张日高盗窃所得用于赌博的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张日高的辩护人吴国海、被告人胡日辉的辩护人李淼伦提出被告人张日高、胡日辉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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