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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刑释后三个月盗电动车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2-26 10:07:01


     本网讯(杜鹃)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宋云飞犯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宋云飞2011年11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26日,被告人宋云飞和汪兵(现在逃)共同商量盗窃电动车。当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宋云飞和汪兵携带起子、剪刀等作案工具,来到本市尚庄街道寻找作案目标,在刘文英家门口,见刘文英停放于门口的一辆江峰牌电动车未上锁,两人便一起将该车盗走。事后由汪兵销赃,被告人宋云飞分得赃款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云飞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云飞属累犯且因盗窃被多次劳动教养仍屡教不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宋云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案件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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