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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砍伐杉木不幸受伤 雇主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03-01 10:01:14
本网讯(王明新)
一男子受雇砍伐杉木,在砍伐过程中不幸被工友砍倒的杉木压中胸部,造成胸部外伤,胸椎骨折,就医疗费问题找雇主赔偿未果,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2013年2月27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韦志列给付原告韦乜规赔偿费人民币23675.9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韦华志与同屯一农户购买了一片杉木林,拟对该片杉木进行砍伐,便找到韦乜帮等人进行砍伐,约定砍伐价格为每棵杉木1.4元。2012年6月24日,原告韦乜帮和其他11人一起砍伐该片杉木,下午4点左右,原告在进行对已被砍伐倒下的树木砍除树枝时,被旁边工友韦至堂砍伐倒下的另一棵杉树压中胸部,当场昏迷,苏醒后韦至堂等人扶其送至屯丫口后,原告便自行回家。第二天病情加重,原告的子女于20012年6月26日将其送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7月3日出院,住院8天。医院诊断为:“胸部外伤,胸椎骨折”,出院后,医院建议继续服药治疗和休息6个月。原告各项共计经济损失23675.9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雇用他人及原告为其砍伐杉木,被告按砍伐每棵杉木1.4元价格支付报酬,原、被告间属于雇用关系。被告作雇主应尽到在施工过程中保障做工人员的安全的义务,原告是在雇用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受伤后遭受人身损害致伤残的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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