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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盗钥匙后盗车 男子潜逃两年自首
发布时间:2013-03-04 10:43:43
本网讯(肖福林)
在盗得他人现金、手机以及他人轿车钥匙4天后,提议并召集他人最终将该价值近12万元的轿车盗走。日前,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有亮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08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有亮窜到会昌县城肖权家,入室盗得一部手机、五六百元现金、一部摄像机及一串轿车钥匙。同年12月21日晚8时许,张有亮到达同案人陈相吉在文武坝镇的一出租房处,对在场的陈相吉、刘星及王有华(均已判刑)等称其在会昌县城盗得上述物品,提议将车偷走。张有亮与王有华、陈相吉、刘星四人遂于次日凌晨2时30分由文武坝镇徒步窜至会昌县城肖权商品房楼下,由陈相吉将车盗出,其余三人在外望风。后由张有亮、陈相吉轮流驾车开往广东销赃。张有亮驾车抵达靠近武平岩前收费站路段时发现前方收费站有警方设卡检查便下车探路并将车交予陈相吉驾驶,王有华亦下车,而陈相吉则驾着该车载到刘星经过收费站时被岩前警方人车俱获,张有亮、王有华趁机逃走。轿车及摄像机等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经鉴定:轿车价值118300元。 2011年10月28日张有亮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逃跑,2012年10月9日抓获后被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有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张有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有亮因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不能认定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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