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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男子结伙盗窃石狮及老屋花雕板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04 11:19:30


     本网讯(邓涛)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夏狗仔、孙奔华、葛锦发、辛一舫、周正民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2011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奔华伙同被告人葛锦发、邹民(真名不详,在逃)开车来到被告人夏狗仔家,被告人夏狗仔叫来被告人辛一舫并指使辛一舫带被告人孙奔华等人去盗窃花雕板。当晚23时许,被告人孙奔华、葛锦发、辛一舫与邹民四人窜至袁渡镇岩上村委会邓家组一老屋内,盗得四块花雕板,并于当晚卖给丰城市拖船镇宋坊村的杨文水(在逃),得赃款400元。

    2011年12月7日晚23时许,被告人孙奔华伙同被告人葛锦发、邹民开车来到被告人夏狗仔家,被告人夏狗仔指使被告人辛一舫、袁明峰、刘军(以上两人均在逃)与被告人孙奔华等人一同去盗窃石狮。随后,被告人孙奔华、葛锦发、辛一舫与邹民、袁明峰、刘军窜至袁渡镇思结村委会下清组,盗得明代石狮一对,并于当晚卖给杨文水,得赃款约4000余元。经价格鉴定,该对石狮价值人民币4500元。

    2011年12月13日晚23时许,被告人夏狗仔、孙奔华、葛锦发、辛一舫、周正民与邹民、袁明峰、刘军窜至袁渡镇下坊村一老屋内,盗得十块花雕板,并于当晚卖给杨文水,得赃款1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夏狗仔、孙奔华、葛锦发、辛一舫、周正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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