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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扒窃一百失手遭擒被判罚金一千
发布时间:2013-03-07 10:42:11


     本网讯(王明新)   俗话云:“人有失手,马有失蹄”,男子刘秀正扒窃一女子口袋里财物时不幸“失手”,被当场擒获,2013年3月6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秀正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秀正在本县蛇场乡市场扒窃准备买衣服的韦瑶口袋钱财时,不慎将所扒窃出的100元钱掉落在地上,被韦瑶发现后当场抓获,后被告人刘秀正被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秀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秀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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