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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毛贼两次盗窃工地用油获重刑并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3-07 11:02:10


     本网讯(陆荣棉)   被告人黄志新、黄志辉先后两次窜至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乡道达村路段盗窃该县隆或乡至沙梨镇公路施工地盗窃了3吨施工用油。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两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法没收两被告人所退赃款共计人民币8800元上缴国库。

    2012年10月间,黄志新、黄志辉与黄勇学(另案处理)先后两次窜至隆或乡至沙梨镇公路施工地,用扳手拧开一油灌盖上的螺丝钉,用事先联系的杨鼎国、王建幸、黄仁正(均另案处理)提供的油桶装油,盗走80桶共2吨0#号柴油,以人民币8800元低价销赃给杨鼎国、王建幸、黄仁正,三人平分赃款。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参考价格为人民币l4588元。2012年11月间,被告人黄志新、黄志辉与黄勇学再次窜至隆或乡至沙梨镇公路施工地,用同样的作案方法盗走40桶共l吨0#柴油,以人民币4400元低价销赃给王转峰、王绣瑟(均另案处理),三人平分赃款。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参考价格为人民币7294元。

    案发后黄志辉、黄志新积极退还赃款,共同赔偿给失主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黄志辉退缴所得赃款人民币4400元,被告人黄志新退缴所得赃款人民币44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志辉、黄志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赔、退赃,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应当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可以宣告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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