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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钱不还 法院帮忙来“讨债”
发布时间:2013-03-08 08:48:44


     本网讯(通讯员 崔林)   3月7日,湖南省炎陵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告炎陵县南极水电公司偿还原告张晓、张梅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74 812元,合计474 812元。被告李发财、徐外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3月份,被告南极水电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张晓、张梅借钱400000元进行周转,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南极水电因急需资金周转,借到张晓、张梅现金400000元,每月按3%利息计算,按月付息,借款期限一年,如到期未还,可从南极水电在炎陵县供电公司电费结算中连本带息扣除归还。被告李发财、徐外英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

    2009年10月,炎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炎陵县南极水电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决定,并决定撤销该局对该企业的变更登记决定,责令重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处以罚款50000元。但是,被告南极水电并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依旧是李发财,但从此以后南极水电公司拒不偿还借款,遂产生纠纷诉至炎陵法院。

    另查明:2010年8月29日,被告李发财与被告南极水电的股东签协议,并发布公告: “凡从本公告之日前电站经营期间李发财以炎陵县南极水电公司名义对外所签订的一切帐外融资借款、参股协议均与炎陵县南极水电公司无关,李发财以炎陵县南极水电公司名义所发生的一切帐外借款的还本付息和经济纠纷由他独自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发财以被告南极水电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原告张晓、张梅借款400000元并出具的借条、欠条的行为,均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南极水电承担。

    虽然被告李发财与被告南极水电发布的公告中称李发财与南极水电无任何责任等内容,但是上述约定及公告内容仅是被告李发财与被告南极水电的股东之间的约定,并未经过债权人即原告张晓、张梅的同意,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名称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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